发布时间:2018-07-18 14:31 来源: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:次新快三app官网
各区(市)县民政局、财政局,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、财政金融局,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、财政和金融服务局:
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,助力我市高标准精准扶贫工作,经研究决定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救助对象
一类对象:我市户籍的居民家庭、居住证持有人家庭(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、配偶和子女),因教育支出、火灾、疾病等突发性原因,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,纳入我市临时救助制度范围。
二类对象:我市户籍的居民,因病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支出费用较大,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经医疗保险支付、商业保险报销、民政救助、社会关爱帮扶后,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,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。
二、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
(一)一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
按照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》(成办发〔2017〕3号)的规定执行。
(二)二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
1.申请家庭收入(上一个自然年度家庭总收入扣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后的收入)、存款、股票等财产不能超过因病住院支出总费用;
2.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;
3.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8万元(含8万元),一手车通过购车发票、二手车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认定。
三、救助方式与标准
(一)一类对象救助方式与标准:实施临时救助,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,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,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。
(二)二类对象救助方式:实施医疗救助,分费用段按比例救助。一个自然年度内,救助对象个人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。具体如下:
1.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(含10万元),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%的比例予以救助;
2.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,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%的比例予以救助。
3.下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救助:
(1)自行到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的费用;
(2)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;
(3)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(精神障碍患者除外);
(4)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;
四、一类支出型困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
按照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》(成办发〔2017〕3号)的规定执行。
五、二类支出型困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
(一)申请时间
2018年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31日,2019年起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。
(二)申请程序
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成都市二类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书》,并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:
1.申请人的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(委托他人申请的,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);
2.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,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、完整,并签字确认;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,并签署授权书;
3.提交上一个自然年度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原件、复印件;
4.商业保险报销、民政救助、社会帮扶等相关资料。
(三)审核
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受理救助申请后,参照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,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、入户调查、民主评议、张榜公示等程序后进行审核。
(四)审批
区(市)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。符合条件的,核准医疗救助金额,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并在村(社区)进行公示;不符合条件的,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(五)发放
区(市)县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。2018年救助资金应在10月30日之前发放到位。此后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发放到位。
六、资金筹集和管理
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、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分别纳入“临时救助”、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”统筹管理,市级在市对区(市)县的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中,根据区(市)县保障对象人数、资金需求总额等因素,给予适当补助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后起施行,有效期2年。符合二类支出型困难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2017年度住院费用纳入2018年医疗救助。各区(市)县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。
附件:1.成都市一类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书
2.成都市二类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申请书
3.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
4.授权书
5.成都市一类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申请审批表
6.成都市二类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申请审批表
7.成都市**区(市)县**(乡镇)街道**村(社区)一类支出型困难对象家庭救助公示表
8.成都市**区(市)县**(乡镇)街道**村(社区)二类支出型困难对象家庭救助公示表
9.成都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不予批准通知书
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
2018年7月16日